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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Yuan | 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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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是信了:一段歷史和約條文中的「視為」發揮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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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發生一場意外事故之後,負責善後的發言人在記者會上面對記者的質疑,講了一句話:「至於你信不信,我反正是信了。」這句話後來傳開,變成一個現成的梗,專門用來形容一種姿態:某個說法明明存疑,講的人卻逕自把它當成已然,還要求你跟著接受。

法律裡剛好有一個字,天天在做很類似的事,而且做得理直氣壯、寫進法典。那個字叫「視為」,英文是 deem

我最近因為研究一段歷史,一路把這個字追了下去。追到後來發現,這個看似冷僻的法律術語,背後是一整套「先把日子過下去、底層問題暫時不碰」的技術。一群人到底是誰、屬於哪個國家,這種問題有一部分就卡在這個字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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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視為」:明知未必為真,仍照此處理

先講清楚這個字的意思。「視為」是一種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它的核心動作是:把某件事「當作」某種狀態來處理,不管它在現實中是不是真的如此。

它常常跟另一個近義詞「推定」被搞混,但兩者力道差很多。「推定」是可以拿反證推翻的,法律先暫時當它是真的,你若能拿出證據證明相反,就能翻案。最好懂的例子是親子關係:民法第一〇六三條先「推定」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子女是丈夫親生的,但如果丈夫拿得出一張證明不是的 DNA 報告,這個推定就會被推翻。「視為」原則上不給你這個機會,法律直接下結論,就算事實明明相反,也照這個結論走。民法第七條說胎兒關於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胎兒當然還不是人,但為了保護他將來的繼承權,法律就當他已經出生了,不容爭辯。

這種字眼其實離生活很近。租約到期你繼續住、繼續付租,房東沒吭聲,民法第四五一條就「視為」你們以不定期限續了約。定期工作契約期滿你繼續上班、老闆沒反對,勞基法第九條同樣「視為」成立不定期契約。網購收到東西你不檢查也不吭聲,過了合理期間,民法第三五六條「視為」你已經驗收接受。你每天按下的那些「繼續使用即視為同意」,健身房和訂閱服務最愛用的自動續約條款,背後都是同一個「視為」在運作。稅法上的「視為居住者」也是這一套:不管你主觀上想不想當稅務居民,一年待滿一百八十三天,就當你是。

為什麼要這樣?因為每一件事都去查證當事人的真意、去認定模糊的事實,成本高到跑不動。與其如此,法律乾脆定一條客觀規則一刀切,換一個確定性。租客有沒有續租的意思,很難查;「你繼續住、房東沒反對,就算續約」,很好辦。

到這裡為止,「視為」聽起來確實有點像「反正我是信了」。都是把一個未必成立的東西當成成立,然後往下走。

但這兩者,差在一個「誠實」

真正的分野在這裡。

「反正我是信了」是把一個存疑的事實,當成真的來斷言,還要求你也信。它是一句關於現實的主張。

法律的「視為」剛好相反。它從不主張底層那件事是真的。它老老實實地說:我知道這未必為真,但為了眼前這個特定目的,我們姑且當作如此。「視為送達」不是宣稱你真的收到了信,而是說「就期限計算而言,我們當作你收到了」。這個「就……而言」是關鍵,它把擬制的範圍框住,也等於承認了框框外面那件事並沒有解決。

所以「反正我是信了」比較像「視為」被抽掉誠實之後剩下的東西。它忘了說那句「就……而言,姑且」,把一個便宜行事的假設,講成了不容質疑的事實。

到這裡為止,「視為」還只是私法裡的便宜行事,處理的是租約、驗收、稅務居民這種日常小事。同一個字放到國際公法的尺度上,處理的就不再是小事,而是國籍、主權,和幾百萬人的法律身分。一九五二年在台北賓館,中華民國和日本,就是在這兩種模式之間拉鋸。

第十條:那個不肯說「是」的字

《中日和約》第十條處理的是國籍。依照第十四條,條約解釋有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所以權威文本是英文的 deem。條文說,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依中華民國在台澎所施行的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的一切台澎居民及其後裔。

一個很自然的問題是:為什麼不直接寫「中華民國國民是台澎居民」?為什麼要繞這麼一個「應認為包括」?

答案要從國際法的底層邏輯講起。國籍是主權的鏡像,某地的人成為某國國民,前提是某國對那塊土地有主權。所以如果第十條寫下「台澎居民是中華民國國民」,等於順帶宣告了台澎主權屬於中華民國。國籍的斷言,會把主權的結論一起夾帶出來。

而這正是日本最不願意碰的一步。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裡只「放棄」台澎、沒說還給誰,這個留白是刻意的。它不可能轉頭在中日和約裡用一個「是」字,把自己在正門上拒絕承認的東西,從後門承認掉。

用 deem 就閃開了。擬制的功能是「把國籍當實務來處理,但不預設主權的答案」。國籍的安排和主權的歸屬,被這個字切開了。而且這個字同時也保護了中華民國:條文用的是「認為包括」而非「就是」,因為中華民國當時主張自己代表全中國,它的國民遠不只台澎居民。要是寫成「中華民國國民就是台澎居民」,反而把自己的法統主張給限縮掉了。一個字,同時遮住了日本的主權顧慮和中華民國的法統顧慮,兩邊才簽得下去。

這不是後人的過度解讀。締約當下日本外務省官員在國會答詢就講得很白:因為台澎的最終領土歸屬還不清楚,一旦舊金山和約生效,台灣人會失去日本國籍、陷入國籍不明的不便,所以暫時把他們「視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讓他們有一個實際可用的身分:出國時領得到護照,在境外遇上事情也有個國家可以出面,不至於變成沒有國籍、動彈不得的人。他們選 deem,正是因為不想把話說死。

不過,日本官員在國會答詢時講的話,憑什麼拿來解釋一紙雙邊條約?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解釋條約先看文本的通常意義,但當文字本身模糊、或照字面會導出荒謬結果時,解釋者可以合法地退回去參考條約的起草過程,也就是所謂的 travaux préparatoires。第十條的「視為」,恰好就是那種模糊。這就產生了一個微妙的結果:正因為那個字含糊,國會答詢裡「領土未定」「只為方便」的說法,才取得了法律上的份量。要是當年寫的是「是」,文本清楚到根本不需要、也不容許你去翻起草史。

七年的空窗,和那句「反正我是信了」

很多人有過這個疑問:日本一九四五年就投降撤出了,條約卻遲至一九五二年才簽,這中間七年,台灣人的國籍到底算什麼?

麻煩的是,這七年並不是一段空白。真正的狀況是,有三套法律同時有效,偏偏它們對台灣人到底是哪國人各講各的,彼此兜不攏。

在中華民國的國內法裡,根本沒有空白。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以訓令(節參字第○一二九七號)下令,行政長官公署隨後公告,原有中國國籍的台灣人溯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恢復中華民國國籍。注意這個「溯自」,它是回溯的,一口氣把空檔往回補滿。

在日本的法律裡,台灣人是遲至條約生效才喪失日本國籍的。一九六二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裁昭和三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大法庭判決,昭和三十三年(あ)第二一〇九號,刑集一六卷一二號一六六一頁)把時點定在一九五二年,也就是說,那之前的整段期間,台灣人在日本法上一直還是日本人。

在同盟國和嚴格的國際法視角下,這裡才有真空。主權未經有效移轉,一九四六年那道單方歸化對外不生效力,英美荷日都不承認。英國駐華大使館一九四六年八月還以照會向外交部表達異議,說台灣雖已由中國政府統治,但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美國國務院同年十一月也知會我駐美使館,指主權移轉尚待正式化。原國籍作為預設值持續,或者說,處於一種尚未歸屬的懸置。

同一批人,同一段時間,在台北是中華民國國民,在東京是日本人,在倫敦華府眼中身分未定。

那道一九四六年的單方命令,其實就是最標準的「反正我是信了」。中華民國逕自宣告台灣人的國籍已經回溯變更,還訓令外交部通知各國,要大家一起承認。各國說不,它照樣當成已然。

對國民政府而言這未必是「明知未必為真而逕自宣告」,在國民政府自己的法理邏輯裡,開羅宣言加上波茨坦公告已經構成主權回歸,那道訓令不是編造,而是它把自認已經成立的事實寫下來。問題出在這套說法同盟國與日方都不埋單,並未取得共識,於是在別人眼中,就變成了一個把存疑當已然、還要求他人接受的宣告。也正因如此,跟第十條那個誠實的、框了範圍的 deem,才是兩種不同的東西。

而且第十條的 deem 根本不回溯。它是「就本約而言」、從條約生效向前運作的,通篇沒有一個字伸回一九四五年。所以不能把它想成「有這個條款,七年空窗就補成了中華民國籍」。不管有沒有第十條,在日方與國際法視角下,那七年台灣人都保留著日本國籍。deem 只回答一九五二年之後國籍往哪裡接,根本沒回頭碰一九四五到一九五二年之間的事。

最有力的證據,是中華民國自己當年就這麼認。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答詢時,一邊主張台澎「事實上還給我們」,一邊坦承微妙的國際情勢讓它「不屬於我們」,還說日本當時根本無權把台澎移轉、就算想移轉我方也不能接受。外交部一九五二年五月十三日的對日和約案卷(第五十四冊)寫得更直接:舊金山和約只規定日本放棄、未定歸誰,這一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連提案的這一方,都不認為這紙條約補得了那個主權的缺口。

一路外包,最後落在一本戶口簿上

第十條還藏著最底下的一層。它把「國籍」這個國際法問題外包給了中華民國國內法,那被外包出去的國內法,自己又是怎麼認定國籍的?

答案平淡得有點出乎意料。條文說「依中華民國在台澎所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在當時實質指向兩樣東西:一是一九二九年公布、採血統主義的《國籍法》,二是那道一九四六年的恢復國籍命令。但《國籍法》的血統主義只給了一個原則,說有中國血統的人是國民,它沒辦法在一九四六年的台灣現場,一個一個指認誰算誰不算。

真正把人一個一個認出來的,是戶籍。一九四六年的恢復國籍,實務上是接手了日治時期的戶口登記。日本殖民體制的戶籍把住民分成內地人、本島人等類別,你的本籍記載就是你的身分標籤。要認定誰是恢復國籍的台灣人,靠的就是這套現成的登記:本籍在台灣、戶口上是本島人,你就落進恢復國籍的範圍。

於是,「你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這個國際法層次的問題,被翻譯成「你的名字在不在台灣的戶口簿上」這個地方行政層次的問題。國籍是對外的、看血統的;戶籍是對內的、看登記的。第十條把前者外包給國內法,國內法再把它釘死在後者身上。而那套用來認定新國籍的戶口記載,本身還是前一個殖民政府留下來的。

這個綁定在一九四九年之後不但沒鬆開,反而成了整個憲政結構的地基。血統主義的國籍太寬了,名義上及於全中國每一個人,寬到失去了界定「這個政治共同體成員」的功能。於是這個界定成員的功能,整個轉移到了戶籍上。現行法把國民切成「台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和「無戶籍國民」,前者才享有憲法完整的參政權、入境居住權,才配發身分證,後者雖然有國籍,卻不適用這些權利、入境還要核准。光有國籍,在台灣其實什麼都不是,有戶籍才是真正的公民。

這套「國籍寬、戶籍實」的邏輯,被推到最尖銳的一版,就是兩岸。血統主義的《國籍法》名義上及於全體中國人,過去長期以「大陸人民依血統亦具中華民國國籍」的釋示運作;可是真要在現實裡畫出誰算本地人,還是回到戶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乾脆繞開國籍、改用戶籍畫線,在台設籍是台灣地區人民,在陸設籍是大陸地區人民。二○二三年行政院下令不再援用那個承認大陸人民具國籍的舊釋示,可是作為依據的《國籍法》本身並沒有改。於是台灣憲政就停在一個很微妙的雙層狀態:在國籍的名義層,一中的血統主義框架還掛著,在戶籍的實作層,台澎金馬早已是一個界線分明的實體。

所以「台澎居民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這個曾經需要三國條約、牽動東亞主權歸屬的大哉問,一路往下傳,條約傳給國內法,國內法傳給行政認定,最後落地的地方,是台灣千千萬萬個家庭都有一本的戶口名簿。

一九七二:條約沒了,它做成的事還在

故事還有一個尾巴。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同時和中華民國斷交。外相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宣布,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本政府認為《中日和約》已經失去存在的意義,就此結束。那紙裝著第十條、裝著整個「視為」國籍條款的條約,就這麼結束了,戰前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的舊約也一併作廢。

條約沒了,它當年做過的事,會不會跟著一筆勾銷?台灣人在一九五二年依約失去的日本國籍,會不會因為條約作廢又自動回來?

國際法的答案是不會。這裡要分兩種條款。一種還在履行中,條約沒了,往後的義務跟著沒。另一種已經執行完畢,像割讓領土,像國籍的移轉,它一生效就在現實裡造成了既成的狀態,而這個狀態不會因為日後把條約撕掉就倒帶。《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七十條把它寫成規則:條約終止,不影響終止之前因履行而造成的任何法律狀態。條約可以廢掉,可是它還有效的時候做成的事,不會跟著一起消失。

說來反諷,把這個道理講得最清楚的正是日本自己,而且早在斷交之前。一九六四年眾議院質詢台灣歸屬時,外務省條約局長中川融的回答是:像割讓台灣這種條約,割讓完成就達到了目的,之後只剩形式上的效力,屬於已經執行完畢的類型,事後就算廢棄也只是形式上的廢棄,執行完的事回不到沒執行前。他還補一句,說割讓領土之後因為戰敗就要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算無效,這是不可能的,否則國際間根本無從安定。

把這個道理放回國籍。台灣人在一九五二年條約生效時失去日本國籍,這是一個執行完了的改變,一個既成的狀態。一九七二年條約作廢,並沒有讓這個國籍復活。這不是理論推演,是有判決的。二○一九年,幾位日治時期在台灣出生的耆老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告,主張自己至今仍是日本人、要求確認日本國籍。法院依循一九六二年最高法院的判例認定,他們的日本國籍在一九五二年就喪失了,其後的斷交並沒有把它送回來。狀態變了,就是變了。

而這個尾巴真正漂亮的地方,是它把整個故事乾乾淨淨分成了兩堆。

國籍那一邊,是真的執行了的。台灣人確確實實從一個國籍上掉下來、被當作另一個國家的國民對待,這個變動落成了既成事實,於是它撐住了,連裝著它的那紙條約都沒了,它還在。當年那個被刻意設計成臨時、只在本約範圍內生效的「視為」,最後生出了一個永久的事實。

主權那一邊剛好相反。deem 從頭到尾把主權這個問題括起來、擱在一旁,它在主權上從來沒有執行過什麼,所以主權上根本沒有一個既成狀態可以撐住,也沒有什麼需要倒退。一九七二年回頭去看,主權問題跟一九五二年時一模一樣,還是懸在那裡,沒有答案。

這個判決結果兩面都不討好。條約真正做成的那件事,也就是國籍,斷交收不回去;條約刻意不去做的那件事,也就是主權,斷交也沒讓它塵埃落定。

它從不告訴你,你究竟是誰

繞了一大圈,回到開頭的那句梗。

「反正我是信了」和法律的「視為」,表面很像,骨子裡差在一個誠實。前者把一件存疑的事當成真的,要你也信;後者老實承認這未必為真,只說「就本約而言,姑且當作」,然後把框框外面那個真正的問題,原封不動地留在那裡。一九四六年那道單方國籍令是前者,一九五二年第十條那個 deem 是後者。台灣身分的這段歷史,就卡在這兩種模式的拉扯之間。而至今沒完的「主權已定或未定」之爭,某種程度也是這兩種姿態的延續。主張已定的一方,難免帶著幾分「反正我是信了」的逕自,把一個仍有爭議的結論當成定案;主張未定的一方,則回到條文那句「就本約而言」和背後的起草史,強調當年各方是刻意沒把主權寫死的。一個問一九五二年究竟有沒有把話講定,一個問那句「姑且當作」框住的東西到底解決了沒有,吵的其實是同一個字留下的兩種讀法。

這一段歷史追下來,我最有感的不是哪一方對,是這個字的性格。從租約到稅法到第十條,「視為」做的從來是同一件事:在底層的事實還沒解決、或者根本不願解決的時候,先給出一個當下用得上、範圍講清楚的法律效果,讓日子往下走。它接住的,是一個剛從一個國籍掉下來、還沒被另一個主權正式接住的人。

它給的,從來不是「你過去究竟是誰」的答案,只是「從現在起,我們先當你是誰」。而這先當你是誰的一下,一旦落地成真,就再也收不回去,連一九七二年整紙條約作廢都收不回去。至於被它擱在一旁的那個問題,一九四五到今天,台灣到底屬於誰,這個字一如既往地,沒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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